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已经站上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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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0日10:46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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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项建议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被普遍认为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民的立法博弈能力,将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政治保障、立法保障和权利保障,并进一步推动选举权平等。在本次“两会”上,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成了代表委员们关心的议题。记者带着这个的问题,采访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从8∶1到4∶1直至1∶1
长期以来,与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存在着人们所说的“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村选举产生的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常是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即4∶1。这种体制不仅适用于全国人大选举,而且也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
实际上,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维芳代表介绍,在1953年的《选举法》里,农民代表与市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全国为8∶1,在省级选区为5∶1,在县级选区为4∶1;《选举法》经过三次修订后,全国和省级选区的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被统一为4∶1。她认为,“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主义民主也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而选举权的平等最能体现政治上权利的平等,等量的选民选举等量的代表是选举权平等性的重要内容。”
平等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这是因为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组成是否科学、是否能够准确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直接影响到人大制度职能的发挥。“在被选举权上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这确实不公平。”湖北钟祥金汉江纤维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家贵代表说,“如果选举产生的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城里人,那么农民和农村的利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上的良好保障,现在农村的经济权利、社会保障、环境卫生和医疗教育等方面之所以远远落后于城市,其实是选举权差别的结果与反映,根源就在于立法机关中农民的声音太弱。”
同比例选举代表时机已到
去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率先取消了城乡选举权差别,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照城乡1∶1的比例确定代表构成,在选出的253名区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一下子占到了157人,其中纯农民身份的代表112人,比上届增加了11人。而在江苏省射阳县去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也按照城镇和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均为3050人进行同比例分配、同比例选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认为,过去我们是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国体性质套用到人大代表比例的分配上,显然是不合适的,实际上在决定国家大事上应该逐步走向人人平等。他说:“以前可能是考虑到城镇居民整体的受教育程度比较高,来自城镇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更高一些,这样的比例有他的历史合理性,但是随着教育的普及,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中国走向更加民主的一个标志。”朱维芳代表和周家贵代表也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交流日益增多,广大农民的政治和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从事着多种非农职业,他们通过村民自治等形式的实践,参政议政能力也大为提高,来自基层一线的农民代表一般反映的都是最现实和最直接的问题,能够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带来清新、朴素的民意之风。
下届人大选举值得期待
朱维芳代表准备在这次大会上联合多位代表提交《关于修改<选举法>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的议案》,她说:“现行的《选举法》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所规定的县级、省级和全国三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4∶1的代表分配原则,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及时而必要的,为此建议依照法律程序尽快修改《选举法》,及时将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条文。”
而本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表述,也为我们传递出了这样的信号。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代表指出:“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以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这在立法工作和最高权力机构的构成上,体现了中央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和把工作重点向农村倾斜。比例是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地方官员不能以农民身份参选。”
朱维芳代表注意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强调的新增一线基层代表的规定,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增加了70%以上,还出现了3名农民工代表。“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堪称我们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大亮点,目前我国民主进程推动的力度比较大,等到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时,完全有可能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淄川、射阳等地的实践只是一个起点。”(李亚新)
从8∶1到4∶1直至1∶1
长期以来,与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存在着人们所说的“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村选举产生的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常是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即4∶1。这种体制不仅适用于全国人大选举,而且也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
实际上,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维芳代表介绍,在1953年的《选举法》里,农民代表与市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全国为8∶1,在省级选区为5∶1,在县级选区为4∶1;《选举法》经过三次修订后,全国和省级选区的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被统一为4∶1。她认为,“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主义民主也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而选举权的平等最能体现政治上权利的平等,等量的选民选举等量的代表是选举权平等性的重要内容。”
平等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这是因为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组成是否科学、是否能够准确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直接影响到人大制度职能的发挥。“在被选举权上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这确实不公平。”湖北钟祥金汉江纤维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家贵代表说,“如果选举产生的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城里人,那么农民和农村的利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上的良好保障,现在农村的经济权利、社会保障、环境卫生和医疗教育等方面之所以远远落后于城市,其实是选举权差别的结果与反映,根源就在于立法机关中农民的声音太弱。”
同比例选举代表时机已到
去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率先取消了城乡选举权差别,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照城乡1∶1的比例确定代表构成,在选出的253名区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一下子占到了157人,其中纯农民身份的代表112人,比上届增加了11人。而在江苏省射阳县去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也按照城镇和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均为3050人进行同比例分配、同比例选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认为,过去我们是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国体性质套用到人大代表比例的分配上,显然是不合适的,实际上在决定国家大事上应该逐步走向人人平等。他说:“以前可能是考虑到城镇居民整体的受教育程度比较高,来自城镇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更高一些,这样的比例有他的历史合理性,但是随着教育的普及,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中国走向更加民主的一个标志。”朱维芳代表和周家贵代表也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交流日益增多,广大农民的政治和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从事着多种非农职业,他们通过村民自治等形式的实践,参政议政能力也大为提高,来自基层一线的农民代表一般反映的都是最现实和最直接的问题,能够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带来清新、朴素的民意之风。
下届人大选举值得期待
朱维芳代表准备在这次大会上联合多位代表提交《关于修改<选举法>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的议案》,她说:“现行的《选举法》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所规定的县级、省级和全国三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4∶1的代表分配原则,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及时而必要的,为此建议依照法律程序尽快修改《选举法》,及时将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条文。”
而本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表述,也为我们传递出了这样的信号。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代表指出:“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以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这在立法工作和最高权力机构的构成上,体现了中央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和把工作重点向农村倾斜。比例是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地方官员不能以农民身份参选。”
朱维芳代表注意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强调的新增一线基层代表的规定,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增加了70%以上,还出现了3名农民工代表。“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堪称我们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大亮点,目前我国民主进程推动的力度比较大,等到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时,完全有可能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淄川、射阳等地的实践只是一个起点。”(李亚新)
(责任编辑:田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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