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河南省鹿邑县尝试推行了治安防范有偿承包责任制,使该县农村的治安状况大为好转。农村治安环境的改善固然为我们所乐见,但笔者认为这种农民自己“花钱买平安”的办法并不值得提倡和推广。
该制度的口号是“只花几十元钱,请人巡逻一年”。以鹿邑县最早推行试点的李堆村为例:“……该村首先选举成立治安协会,然后按照每亩地每年5块钱的标准向群众募捐治安承包经费。会员在缴纳会费的同时签订一份治安有偿承包协议书,将家中的农机、家电和畜禽(不含狗、鸡)估价并填表,如若丢失,由治安协会按30%的标准进行赔偿。然后由10名治安承包人组成的巡逻队便正式上岗,5人一队每晚进行巡逻,时间从晚8点直至次日黎明……”很快,“李堆模式”在全县迅速推广。截至目前,全县551个行政村,实行治安承包的村占到了60%。
当地的一些领导一再强调“承包不承包,群众说了算”,也说出了“全凭自愿,绝不强求”、“不加重农民负担,不搞一刀切”之类的话;从报道中我们更不难看出,尽管是“花钱”,农民还是应者云集。但请仔细思索一下,农民真的没有负担么?真的是由衷地“自愿”么?平时省吃俭用、一分钱恨不得掰成两半儿花的他们真不在乎这几十块钱么?
非也,与其说是心甘情愿,倒不如说是在农村治安不乐观状况下的不得不为;与其说60%行政村的村民响应治安承包制度,倒不如说是他们在金钱与平安之间权衡的时候,本能地选择了“破财免灾”。
农民们有理由要问:农村治安这笔钱,凭什么要让我们来支付?以负责社会治安和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能的当地政府的角色难道不尴尬吗?怎么能以警力不足等理由,把治安成本摊到我们身上?退一步讲,即使“花钱买平安”是合理的,那么作为治安承包人,盘查、询问过往人员和车辆则是经常要做的事,但按照国家现有法律规定,除了公安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盘查、询问,如果做了,就是明显违法。也就是说,一些所谓的“执法人”在维持治安工作时,却经常不得不去干一些违法的事,这岂不荒唐?
中央三令五申不能加重农民负担,鹿邑县的这种做法却是把治安的沉重包袱变相丢给了农民,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加重农民负担。值得欣喜的是,公安部日前已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要求在农村以1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1个警务区、配置驻村民警,并派出10个专项督察工作组,分赴全国27个省(区、市),深入开展以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贯彻落实情况为重点的专项督察工作。希望鹿邑县的农民再也不用“花钱买平安”。(记者:宋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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