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开始,四川仪陇县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逐步发展了一种完善村务民主管理的模式,他们称为“四权”模式,即在村务管理中由党支部掌握领导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村委会行使执行权,村民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这一模式的创新意义在于强化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建立了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沟通意见的桥梁,使乡村公共事务成为广大农民自己关心、自己参与、自己推动的事业,大大提高了兴办乡村公共事业的社会效益,促进了乡村和谐社会的建立。
仪陇县成功建立“四权”模式给我们以极大启示。
首先,仪陇的经验表明,在农村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依靠过去党对农村事务的传统领导方式对于解决农村公共品供应问题,已经没有明显效力。农村的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活动常常要农民自己直接提供资源,如果农民对相关事务没有决策权,也不知情,农民就不会为此提供资源,公共事务也就不可能有效开展。在这个背景下,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把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交给农民。仪陇县的实践表明,这样做了就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社会的活力才能焕发出来。
其次,仪陇的经验还表明,不仅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推动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贫困地区也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的同志错误地以为,民主政治只适应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在落后地区发展民主政治的会受到农民素质的制约。仪陇的实践说明,落后地区的农村只要有了开放性,只要受到外部现代因素的冲击,就不可能依靠传统的熟人社会的联系纽带和宗法关系纽带确立社会权威结构,民主政治就有了存在的意义。
第三,仪陇成功建立“四权”模式说明加强党对农村民主政治的强力推动具有关键作用。总体来说,我国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尽管我国乡村社会也曾存在广泛的自治,但这种自治并不是民主自治。民主政治的一般规律我们还需要学习和掌握,更需要突破某些利益关系的纠葛对民主政治的阻力。在这种背景下,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下大力气冲破阻力,才能开辟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最后,仪陇县的做法证明,推动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的民主政治发展形式。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全国的乡村民主自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这项工作的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现有法律在村委会选举程序、罢免程序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能也未做更具体的界定。在现行法律还没有修改完善的情况下,必须依靠地方的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政治目标。仪陇县明确了“四权”的职能,建立了一套权力运作的规范,提高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克服了法律不完善引起的困难,很有积极意义。
总得来说,仪陇县的经验虽然来自地方,但对我国广大贫困地区仍有普遍价值,值得广泛推广。(作者:党国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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